关于做好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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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23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披露主体和披露时间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下合称债券)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于2021430日前完成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1.债券于20201231日前在本所上市或挂牌,且在2020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日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2.债券于202111日至2021430日期间在本所上市或挂牌,且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的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于2021430日前完成2020年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专项计划设立距20201231日不足两个月,或2021430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托管人应当在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披露相应期间的托管报告。

二、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要求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38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修订)》第3.2.2条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鼓励参照《38号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本所上市公司的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还应当符合本所关于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办理。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参照上述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二)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类型的披露要求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债券发行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或固定收益信息平台等渠道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债券发行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更正公告及补充、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如有)。

三、创新品种债券年度报告编制注意事项

发行人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等创新品种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等有关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四、年度报告预约披露及数据报送事项

(一)为提高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效率,请各债券发行人委托受托管理人,于2021331日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资料报备-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栏目进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预约。其中,深市上市公司发行人无需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披露预约,其他市场上市或挂牌公司发行人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填报在相关交易场所的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

(二)债券发行人提交披露文件时,应通过“财务数据制作客户端软件”制作后缀为“rd”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并作为报备文件与年度报告同时提交。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内容应当与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的报告期财务数据保持一致。“财务数据制作客户端软件”可通过“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模版下载”栏目下载。发行人为深市上市公司且已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向本所报备同一报告期财务数据文件的,无需重复提交报备。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及数据报送有关问题咨询,可与本所相关技术支持人员联系,联系方式:张老师,0755-8866 6970

(三)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使用本所“信披报告制作系统”编制年度报告,信披报告制作系统的上线日期、使用方法和下载地址等事项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提交相关公告,并结合年度报告披露情况及时开展信用风险动态监测和排查工作,关注债券风险分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编制和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结合本次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组织对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进行排查,及时调整专项计划风险分类。

本所将组织开展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市场培训,指导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深入理解和全面执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具体培训安排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18